上海德合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1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4832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德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依法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合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1.24元,减半收取计1,705.62元,由原告上海德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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