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3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4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64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4,000元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两被告已付清诉争全部款项,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34,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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