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经济合作社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浙温行初字第85号
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缪仁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市政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无文,市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经济合作社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建设用地批准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八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张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