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第三人:瑞安市宜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瑞安市忆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瑞安市超越豆浆店。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经营者:***,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第三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第三人:瑞安市屋企汤馆。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经营者:***,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第三人:瑞安市光大影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温州三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瑞安市爱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第三人瑞安市宜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忆农餐饮有限公司、瑞安市超越豆浆店、***、瑞安市屋企汤馆、瑞安市光大影城(普通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已经与相关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95元,减半收取32097.5元,由上诉人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