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4732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074018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重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4150000及利息;2、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另,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詹林仙共有的分别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移民村××单元××室不动产(产权证号:00××28)及第1幢二单元101室不动产(产权证号:00××38),本院均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上述两处不动产已在另案【(2017)浙0381执4733号】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本案可参与分配。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移民村××单元××室不动产(产权证号:00××45),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因该处房屋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且涉及案外人,故暂不作处置。三、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公安厅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或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詹林仙共有的分别坐落于瑞安市××××移民村两处不动产已另案拍卖处置外,本案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47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娄晓钦
审判员黄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