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温瑞行审字第786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2892517-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4]20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余0.12亩土地上建造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纳罚款3812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4]20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拆除和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罚款38120元由本院执行。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