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某某、某某、某某、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6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负责人:王根生,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5月5日生,住扬中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182执2309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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