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陆贤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2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季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