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破申2号
申请人:扬中市通舜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东路65-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支五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贤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通舜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将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月7日,本院对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原告扬中市通舜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贤明、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贤明所借两原告本金37万元,承担利息7万元,合计44万元,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底前,每月偿还8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9年5月底前还清;二、如被告有两期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向两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两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承担自2016年7月20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本金37万元、月息二分计算的利息,不再计算第一条中的7万元利息;三、被告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王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据此制作(2018)苏1182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
被申请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2888万元,法定代表人陆贤明,股东为陆贤明与陆继鹏,出资金额分别为10638万元和2250万元,住所地为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支五路48号。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涉及其为被告、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众多,且因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法院难以执行到位。被申请人现已处于半停业状态。
本院认为: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属于企业法人,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的事实,已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被申请人未能完全履行清偿义务,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其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存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本院应予裁定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扬中市通舜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剑锋
审判员 曹顺贵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