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通舜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通舜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科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