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6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709491Q。
法定代表人:董瑶。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账号:6100163500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申请人***以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5000元(账号:6100163500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文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