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执行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15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统一代码:11610527010816169P。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雷亚洲,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翔,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水县,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代码91611100305709491Q。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帝都花园20号楼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罗联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7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33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900元,本次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执7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田生
审判员  张占民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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