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709491Q。
法定代表人:董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任争气,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争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6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任争气交来案款5000元。通过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2月7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张艳萍
审判员刘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