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04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魏亮,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魏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0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金83148.48元,案件受理费1036.3元,鉴定费1870元,执行费1191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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