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4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4民初4675号
原告:魏云章,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倩、于子嫣,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喜峰,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幸福小区1号楼1039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云章诉被告刘喜峰、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云章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付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云章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牛国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乌云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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