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赛执字第009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元,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范军,男。
被执行人刘建英,男。
本院在执行王宝元申请执行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范军、刘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赛民初字第04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云 峰
审判员 荣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尔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