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12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赛执字第009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元,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范军,男。
被执行人刘建英,男。
本院在执行王宝元申请执行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范军、刘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赛民初字第04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云 峰
审判员  荣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尔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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