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328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408292219。
委托代理人:张春花、岳亚娟,(实习),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子长市变电站,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5171033。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合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徐合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慧,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详,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该公司法务,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西安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阮超,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延安合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07.50元;反诉费682元,实际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黑 振 燕
人民陪审员 姬 文 霞
人民陪审员 刘 桂 梅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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