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07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蔬菜批发市场旁居民区。
被告:西安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92。
法定代表人:曾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许燕,系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四川新资阳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住宅工程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96.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496.5元。
审 判 员 杨丽丽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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