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成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07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63号
申请人:***,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孙寺镇定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88783201E。
法定代表人:刘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菏泽成武支行1609××××5463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0万元,实际冻结1.88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单县支行8030××××6937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1591××××856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0万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63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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