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孙寺镇定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88783201E。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陈松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1)鲁172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2执228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