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398号
申请人:***,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