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694号
申请人:***,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武县**镇定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8878320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3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15×××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80000.00元,实际冻结24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694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