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武县孙寺镇定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卫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