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102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石长综执规划罚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石长综执规划罚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石太××、××号院内违法建设储料场封闭大棚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按工程总造价410.7万元的10%对被执行人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41.0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款41.07万元及加处41.07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笔录、长政(2013)1号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违法图斑查处情况记录表、案件受理记录、违法问题及处理建议报告表、批前违法建设工程现场检查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现场照片、行政执法现场调查笔录、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和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石家庄市预拌砼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验收合格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预拌混凝土企业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生产实施方案及通知、调查询问笔录及附页、建设项目违法性质调查函、石规函(2016)6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储料场封闭大棚项目违法性质认定意见的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附件、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对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拆除请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决定及送达回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公告及送达回证、房地产估价报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附件、邮寄网络查询结果及邮件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笔录、储料场封闭大棚张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笔录、储料场封闭大棚张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场照片、储料场封闭大棚张贴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笔录、储料场封闭大棚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场照片。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执行人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石太××、××号院内违法建设储料场封闭大棚委托石家庄中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房地产估价,确定房产评估总价410.7万元。申请人执行人据此对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处罚,即按工程总造价410.7万元的10%罚款,计41.07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可按建设工程造价法定比例予以罚款。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房产评估价进行处罚,有悖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胡玫洁
审判员泥艳奇
代理审判员田熠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石家庄高营御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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