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25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藁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翠菊,石家庄市藁城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建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藁城区九门乡只都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藁城区人。
原告**忠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建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暂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带领工人为原告家筑房顶,施工形式为包工包料,浇筑工程完成后20天左右,原告家房屋出现漏水,才发现房顶及屋内出现了多处裂缝。为此,原告多次找实际施工人员***协商未果,在协商期间,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建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原告诉至藁城区人民法院,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藁民初字第03777号判决书,认定***系在担任建华公司业务员期间向原告供应商品灰,并为原告筑房顶,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甘金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