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8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2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博厚镇美山村金龙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9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1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3元,执行费人民币33***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将全部执行款人民币414669.1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账户。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先
s2i7xlz0lyma2yar09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额看了他们离开

审核:许欢撰稿:**晨校对:***印刷:林秀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9日印制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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