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1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琼9024民初1086号
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美山村(金龙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67958834E。
法定代表人:林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万福大厦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雄,该公司员工。
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289048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2890482.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诉讼代理费6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位于临高县礼贯北路“信基颐和湾二期”工程项目,需要购买商品混凝土。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临高新20**-05-003),约定:原告销售商品混凝土给被告;商品混凝土单价为:商品砼标号C15为330元/、C20为340元/、C25为350元/、C30为360元/、C35为375元/、C40为390元/、C45为410元/;付款方式为: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下个月初三天内对账,十天内付清上个月混凝土款项的50%,单幢主体封顶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货款至80%,本幢剩余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在三个月内付清,以此类推;同时双方对违约责任又进行了约定:甲方(被告)逾期支付款项,乙方(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货款金额的月利息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2017年12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商品混凝土货款共计2890482.5元。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7月10日尚欠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90482.5元;
二、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0日前分期支付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90482.5元,其中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8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前支付800000元,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600000元,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690482.5元。如果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10日前不向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0元,否则就从2018年1月1日起以289048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且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2890482.5元及相应利息;
三、律师服务费69000元由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诉讼费29924元,减半收取14962元,由被告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珩
人民陪审员  邓献新
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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