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538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付40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353800元,被告如逾任何一期,原告有权就下剩全部货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5669元,由被告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
2.2019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8日、2019年1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
4.2019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19年8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登记有一套房产。
8.2019年1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7594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