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7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13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875193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76号北楼31号铺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6762641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
担保人:***,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县,系***丈夫。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驰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做出的(2018)甘0702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原告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538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付40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353800元,被告如逾任何一期,原告有权就下剩全部货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3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69元,由被告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被告给原告退还56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59469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59469元,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100000元,下剩659469元,于2022年1月1日前履行15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每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二、第三人***自愿为被执行人甘肃省驰铭电气有限公司、***履行本案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被执行人若逾期未能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于2022年1月1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7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