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异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8751936L。
法定代表人:陈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铺面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67626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独资公司,第三人***系唯一出资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2018)甘0702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538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付400000元,2019年3月30日前付353800元,如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9元(已减半),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以(2019)甘0702执2088号案件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甘0702执20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200万元,投资人为***。
审查期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及出资人情况等。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第三人***系该公司的投资人,现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弛铭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