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执行人: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电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6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恒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锐电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锐电公司要求恒邦公司、***:1、返还借款14万元;2、支付利息13.7676万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65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前述被执行人未予以签收,本院遂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追查曝光平台,并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但其后,被执行人***履行了4,331.67元,其余款项两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理财、税务、车辆、市场监管、社会保障以及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数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恒邦公司早已实际关停。两被执行人没有前述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但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封续冻,应于本轮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材料寄达本院执行局。后续提请续封以此类推。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征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杰
审判员 滕卓然
审判员 刘海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