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3民初742号
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新地建材市场一路旁边安置A地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3MA5KG50C3F。
经营者:黄家英,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新地建材市场一路旁边安置A地块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含,广西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聪,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1单元21层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97001455。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方聪、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方聪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经营者黄家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含、被告通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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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聪向原告支付租金4547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月2%利息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通泰公司对被告方聪所欠的租金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泰公司承建广西平果市森林消防指挥中心配套工程项目辅助业务用房及连廊工程建设,被告通泰公司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方聪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3月13日,被告方聪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套筒、钢桥板、顶托等建筑材料,并签署了《建筑工程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同年8月12日止,约定违约金为月息2%。由于工期延长,租赁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份。2020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方聪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款为45477.6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方聪仍拒绝支付。被告通泰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在双方的结算单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因此通泰公司应对被告方聪所欠的租赁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建筑工程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方聪和原告签订了一份租赁钢管、扣件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并约定“不按时交租金,要给出租方另付违约金”;
证据二、《欠据》一张,证明被告租赁原告工程建筑材料,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月息2%的事实;
证据三、《催收函》、《广西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经营部租金结算单》,证明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方聪催收租金和返还租赁建筑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广西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经营部租金结算单》,证明2020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通泰公司进行租金结算,被告通泰公司在承租方上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罗小荣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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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五、《广西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经营部租金结算单》、《森林消防队总结算表》,证明截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等共计45477.06元的事实。
被告方聪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提交证据。
被告通泰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欠据、催收函是方聪与原告的结算单系原告与方聪之间的民事行为,与其公司无关;二、其公司与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经营部的结算单已支付完成,已完成履约,不存在拖欠情况;三、方聪不是通泰公司员工,也未获得公司授权,其任何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被告通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通泰公司中标涉案工程项目;
证据二、银行转账底单,证明通泰公司已在结算单显示的欠款金额内支付租赁费用;
证据三、《工程项目协议承诺》,证明通泰公司将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承包给被告方聪进行施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因各自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且该类证据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通泰公司是平果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营房及物资储备库工程的总承包人。通泰公司取得该工程承包权后,将该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方聪进行施工。2019年3月13日,方聪与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经营者黄家英签订《建筑工程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方聪向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租赁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等一批;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租金每月结算一次,不按时交租金要给出租方另付违约金,逾期不返还租赁材料,按租赁材料价值月息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经营者黄家英按照合同约定向方聪交付了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等。因工期延长,双方的租赁合同延长至2020年8月。2020年8月12日,方聪与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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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意诚建材租赁部进行结算,确认方聪应付租赁款为347306.65元,已付款301829.59元,尚欠45477.06元,被告方聪在结算单上签字及捺印,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在结算单上加盖印章。
另查明,方聪与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2020年8月12日结算单的已付款301829.59元中,有148829.59元为通泰公司直接转至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经营者黄家英的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聪签订《建筑工程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租赁合同》,将钢管及扣件出租给被告方聪,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方聪提供了钢管及扣件,被告方聪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双方确认,被告方聪尚欠原告租金45477.06元,双方权利义务清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聪支付租金45477.06元,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双方仅就逾期返还租赁物按租赁物价值每月2%支付利息,但并未就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故原告主张按月2%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完全支持,综合被告的违约情况,本院酌定为从2020年8月13日起,以被告方聪尚欠租金4547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
关于被告通泰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连带偿还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本案《建筑工程钢管、扣件、顶托材料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方聪签订,该合同仅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被告方聪租赁的钢管扣件系用于涉案工程,被告通泰公司亦按照被告方聪指示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该合同系被告方聪代理或者代表被告通泰公司签订,故原告要求被告通泰公司对被告方聪尚欠的租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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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被告方聪向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支付租金45477.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47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平果县意诚建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636元,由被告方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蓝江宁
人民陪审员  农兴庆
人民陪审员  黄春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世武
书 记 员     
6
陆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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