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
被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西林县。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一单元21层21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
被告:广西西林县联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鲤城新区御景水岸6幢603号。
法定代表人:覃鸿武。
原告***与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西林县联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昱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树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