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104号
广西鑫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鑫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05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冻结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325219.55元,实际冻结182383.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05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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