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6民初931号
原告: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城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0737695585(1-1)。
法定代表人:秦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广西瑞镜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1单元21层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97001455(4-1)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总经理。
被告:黄治铭,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治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福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德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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