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北海路以东,八马路以南、东流家埠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田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7639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