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418号
申请人:**书,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李坤书,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王云,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季云海。
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
申请人**书与被申请人李坤书、王云、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55564.4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55564.4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书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崔萍萍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418号
申请人:**书,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李坤书,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王云,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季云海。
被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
申请人**书与被申请人李坤书、王云、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55564.4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55564.4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书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崔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