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坊子区长宁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04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