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5月5日,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4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2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书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