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039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双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北段路西
负责人:***,书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