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485号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双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