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053号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15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