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08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4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双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2485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2×××80银行账户。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2×××8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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