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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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4-04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38号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东泰公司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德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出具《公函》,东泰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持上述《公函》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3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东泰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022337141700040200××××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泰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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