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039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双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东环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北段路西。
负责人:***,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1402民初10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