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2执3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五粮液旗舰店,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991863943。
投资人:**。
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鼓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9074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侯艳,女,1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开封市五粮液旗舰店、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豫02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下位于***蓝村路55弄20号401室房产及11号地下一层车位(431)进行了保全查封,保全案号为(2017)豫0202执保171号,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部分履行,剩余案款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侯艳名下豫B×××××号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侯艳名下位于***蓝村路55弄20号401室房产及11号地下一层车位(431)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朝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