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02民初4685号
原告: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建材市场B9栋延伸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MTAP43B(1-1)。
法定代表人:唐传荣,总经理。
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573973Q。
法定代表人:卢健,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铁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丰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铁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货款232722元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232722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起诉日为87617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日订立了合同,供方是原告,需方是被告。供方为需方分批提供货物,货物的名称是热镀锌管及消防配件。合同约定现款现货结算,以收货后需方签署的欠据为凭,超期回款的按欠款每日千分之一加计资金占用费。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309222.14元,经多次催收,被告只结算了部分货款。2019年6月5日,经双方核算后并由被告重新出具《欠条》,确认截至当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289620元。约定还款期过后,被告仅提供2套实木沙发作价61000元作抵押外,一直未支付货款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正铁贸易公司对其诉称的事实在起诉时(即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4、《广西正铁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存在货物购销的事实;5、《欠据》复印件二十七份14页、《欠款汇总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分次欠款金额及汇总金额;6、《还款计划》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确认截止于2018年7月17日,欠款金额320000元及作出分期分批还款计划;7、《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截止于2018年11月20日的欠款金额及还款计划。
原告正铁贸易公司对其诉称的事实在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卓丰消防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理,被告卓丰消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正铁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合原告正铁贸易公司诉称的意见,以及全案证据进行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卓丰消防公司欲向原告正铁贸易公司购买热度锌管、消防配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销售热度锌管、消防配件协议。2018年5月1日,以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广西正铁公司销售合同》。该合同加盖有正铁贸易公司的公章和经办人/委托人谢万荣的亲笔签名,有卓丰消防公司的经办人/委托人***签名盖指印,予以确认。该合同约定现款现货结算,以收货后需方签署的欠据为凭,超期回款的按欠款每日千分之一加计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被告卓丰消防公司不断向原告购买热度锌管、消防配件,每次购物如不能当即房款的,被告***均出具一份《欠据》给原告收执,这些《欠据》均有被告***签名盖指印。自2018年5月6日其至2018年7月17日止,被告向原告购买热度锌管、消防配件的货款合计为309222.14元。2018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0000元,被告为此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给原告收执。该《还款计划》的内容载明:“还款计划,今本公司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至9月份止,在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消防材料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圆整(¥320000.00元)。本公司计划于2018年11月份起至2019年1月份止,分批分期向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清以上货款,按每月(即11月30日、12月30日、2019年1月30日)分期人民币壹拾万圆左右付款,直至2019年1月30日还清,特立此据。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86××××9973;。2018年11月20日。”。该《还款计划》为被告***亲笔所写,并加盖有被告***的指印和被告卓丰消防公司的公章。之后,在原告多次追讨的情况下,被告陆续又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2019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买卖的货物又进行计算了,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2722元,被告又为此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该《欠条》的内容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确认自2018年8月18日起代表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玉林市工业品消防改造项目消防材料费用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柒佰贰拾贰圆整(¥232722.00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我公司未能未付货款,我公司确认另行计算以上欠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圆整(¥56898.00元),两项合计贰拾捌万玖仟陆佰贰拾圆整(人民币289620.00元)。本欠款我公司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还清,如有逾期,我公司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特此立据。欠款人:***,身份证号:;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5日。”。该《欠条》亦为被告***亲笔所写,并加盖有被告***的指印和被告卓丰消防公司的公章。截止2019年6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还款232722元,资金占用费56898元,合计28962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后所欠的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所欠货款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如所请。
另查明,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是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7年9月22日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经玉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间核准登记于2014年4月29日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咨询、设计与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检测(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消防设备批发与零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原告正铁贸易公司的诉称意见,以及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应否支付热度锌管、消防配件的货款232722元给原告正铁贸易公司?2、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正铁贸易公司?如何计算?
一、关于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应否支付热度锌管、消防配件的货款232722元给原告正铁贸易公司的问题。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正铁贸易公司作为供货方,被告卓丰消防公司作为购货方,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广西正铁公司销售合同》是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成立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己的义务,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应按照其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中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清货款给原告。由于该《欠条》上的欠款人,既有被告***签名盖指印,又加盖有被告卓丰消防公司的公章,因此,被告***应与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共同支付清热度锌管、消防配件的货款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和被告***共同支付清所欠货款23272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两被告提供的2套实木沙发作价61000元作抵押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两被告亦不到庭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诉称的本案2套实木沙发暂不作处理,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2套实木沙发价格等事宜有争议的,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解决。
二、关于被告卓丰消防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正铁贸易公司,如何计算的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卓丰消防公司、***至今尚欠热度锌管、消防配件的货款232722元,未支付清给原告正铁贸易公司,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即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32722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起诉日为87617元欠妥,应予纠正。根据两被告在2019年6月5日出具给原告收执《欠条》中的约定:“截止2019年6月30日,我公司未能未付货款,我公司确认另行计算以上欠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圆整(¥56898.00元)。”可见,双方当事人对尚欠货款经过算后,在确认尚欠货款的基础上,亦确认了在2019年6月5日之前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是56898元;之后,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应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清货款之日止。现原告主张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过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计算本案逾期支付货款利息(即按月利率2%计算)。因此,本案自2019年6月6日之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232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支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722元给原告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898元给原告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232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支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本案受理费610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725元,由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洪
人民陪审员 梁 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