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42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573973Q。
法定代表人:卢健。
原告***与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