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42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573973Q。

法定代表人:卢健。

原告***与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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