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238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林,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5号楼A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573973Q。
法定代表人:卢健。
原告**与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1212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赔偿金24242元(赔偿金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16日起,以1212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止为2424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广西玉林市克拉湾水上乐园消防工程总承包方,陈光明系该工程的总负责人。被告欲将克拉湾水上乐园Al、A2、深海剧场、脱口秀消防应急照明、克拉湾水上乐园Al、A2、深海剧场消防自动报警以及消防水系统安装工程人工分包给原告负责施工,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对劳务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原告与被告约定:应急照明和消防自动报警安装工程分别以每点60元和65元计算人工费,明管均以每米10元计算总人工费。消防水系统总人工费计算方式为:A2喷淋上喷每点75元;喷淋下喷每点80元;消防栓箱带补洞每套600元;DN150主管每米30元;DN100主管每米25元。原告与负责人陈光明双方对上述工程人工费进行了签证:协议每个应急照明点增加10元,以每点70元进行结算。消防自动报警每个点增加10元,以每点75元进行结算。消防水系统增加水泵房、稳压系统35000元;深海剧场水系统喷淋180元每点,消防栓每套700元,脱口秀消防栓每套600元。2017年8月27日,经双方进行结算,原告完成总人工费为188710元,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人工费67500元,剩余人工费121210元尚未支付。2018年12月25日,被告方负责人陈光明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尚欠原告人工分包人工费121210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15日前还清以上欠款,如有逾期,愿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赔偿金,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但是至今被告仍没有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愿将赔偿金计算方式降低为按照月利率2%计算。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南宁市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合同签订地南宁市,管辖法院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邝鑫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丘瑜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