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建材市场**延伸部分。
法定代表人:唐传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卢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卓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民政登记、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61335元以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钟 梅
审 判 员 陈 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业兢
书 记 员 梁美娴